第617章 互殴VS正当防卫(2/3)

作品:《律师本色

殴被人劝阻后,被害人再次找到被告人,并对其进行突然袭击,被告人谷常富出于防卫目的制止他人行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正当防卫是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武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实际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即事先防卫与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犯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由上可知,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还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二、互殴与正当防卫的转化

互殴,是指双方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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