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 从旧兼从轻原则(2/3)

作品:《律师本色

没有,连西财,也就是我老丈人,不让我见她。后来我在她家大门外,堵到了他,想跟她说回家的事,但是连西财不让我跟她说话,还报了警。所以我恨连西财,恨连家人,要不是他们鼓动连玉离婚,我也不会有今天。”孙大林道。他的双眼中满是怨恨。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孙大林的性格比较轴,爱钻牛角尖,方轶的问话只能点到为止,再问下,他不知道孙大林会说出什么不利于己方的话,那样的话就被动了。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有无新证据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孙大林全部都认可,事实胜于雄辩,警察当场将孙大林抓获,方轶也没办法为他辩解。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导致其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绑架罪,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孙大林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旁听席上的连西财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心里感觉非常舒服,他恨不得孙大林立刻、马上就嗝屁。

“被告人孙大林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是连家人鼓动连玉离婚,骗我的钱在先,我才绑连震的……”孙大林道。

“被告人孙大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孙大林仅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本案中不存在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孙大林不应被判处死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孙大林处以无期徒刑,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在绑架过程中或是在绑架状态持续过程中,如绑架人对被绑架人又实施了伤害(未致死)、杀害(未遂)行为,如果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按绑架罪一罪论处。因为此时的‘杀害’和‘伤害’等行为是被包含在绑架罪‘暴力手段’的构成要件之内的。

本案中,被告人孙大林在绑架状态持续过程中,故意对被害人连震进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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