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百一十章 辽国的绥靖(1/3)

作品:《刀斧

( ) 庆历四年正月初五,政事堂上疏,继新科举法、兵役法、新税法之后,继续推进朝政改革,推出农桑水利法、均公田法,直指目前整个北宋社会通货膨胀的弊病。

农桑水利法,即重视农桑等生产事业。政事堂建议朝廷降下诏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讲穷农田利害,兴修水利,大兴农利,并制定一套奖励人民、考核官员的制度长期实行。

公田,即职田,是北宋地方官的定额收入之一,但分配往往高低不均。政事堂认为,供给不均,怎能要求官员尽职办事呢?他建议朝廷均衡一下他们的职田收入;没有发给职田的,按等级发给他们,使他们有足够的收入养活自己。然后,便可以督责他们廉节为政;对那些违法的人,也可予以惩办或撤职了。

所有的条目其实都是韩琦、富弼、范仲淹三人调研之后的结果,包含在庆历二年的《答手诏条陈十目》中,只不过经过李现的建议,新法分步骤一点一点地实施下来,在拥有了庞大的青年基层官员的拥趸下,新法的实施异常的顺利。

精心设计每一次新法的实施方案,在打破旧制度的同时,同时出台一步给予新利益的法案,让每一次的改革,都形成了利益再分配的局面。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底层的百姓,商人、读书人、军人、士大夫、官员、皇室,都或多或少完成了利益交换,不剥夺私人的财产,而是优化和完善财富的积累渠道,尽量打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平台,政府尽量地成为社会的监督者,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社会中尽量公正地去实现自我价值。

比如说农桑水利法的实施就建立在摊丁入亩的新税法基础上,朝廷拨款,工部牵头,在社会中寻找纳税记录良好的大商人、大士绅,在农闲时组织民众修缮水利工程,银钱付给组织者,由组织者发给务工人员。

地方官府的职能就是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劳务关系是否公平,务工百姓是否按照约定拿到了工钱等等,由于庆历三年秋水征收后,三司产生了大量结余,导致愿意承包水利工程的士绅商人蜂拥而至,不过考察庆历二年和庆历三年的纳税情况又劝退了绝大多数人。

为此,不少商人和士绅家族赶忙聘请账房先生,核算欠税,凡是稍有背景有望获得政府工程的家族都是或多或少的补上了亏欠的田税和商税。

三司忙完承包事宜后,竟然发现国库不仅没有缺额,反而收取了更多的银钱,对比以往的一毛不拔,计相晏殊直拍额惊叹。

虽说此举不可避免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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